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23〕52号
百富策略白菜网关于印发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百富策略白菜网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富策略白菜网
2023年10月24日
百富策略白菜网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实施,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实现学校“十四五”时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师资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到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须能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报考的学科专业及方向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允许脱产,须正常完成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考前提出报考申请,明确攻读专业、学历学位类型、学制及学习形式等,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研究方向、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前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报考申请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其中辅导员要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人事处审定并存档备查,审批结果当年有效。
第六条 报备及协议签订。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教职工均须在被录取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报备。在编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回校服务协议,未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回校服务协议,离岗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第三章 资助和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须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要做好人员管理。在编教职工攻读国内院校定向培养博士或者国(境)外院校博士学历学位的,前两年须脱产学习,第三年起须全职回校工作。脱产学习期间,若学校有工作需要,须按要求回校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教职工攻读国内院校定向培养博士学位或者国(境)外院校博士学位,且签订书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资助对象),学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的各项待遇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在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前两年,学校给予资助对象助学金。助学金按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工会福利、学校代扣代缴及配套缴纳的五险二金等核定发放。
(二)资助对象在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前两年返校承担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由所在单位给予发放劳动报酬。
(三)资助对象在高水平大学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确有合理原因需延长脱产学习的,本人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脱产学习时间最多延长至博士学制结束。
申请延长脱产时间内,学校予以停发工资等薪资待遇,其应缴纳的五险二金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且个人应按年提前将相关款项汇入学校账户,否则学校将予以停缴。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时间结束后,未及时主动回校工作,按旷工论处。学校将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资助对象须退还其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助学金等待遇,学校将依法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资助对象须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一个月内,携带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到。学校在资助对象的博士相关学籍材料到校后,给予其科研资助,具体参照其毕业当年学校博士引进待遇中科研启动费标准。超过学制两年以上毕业的,不给予科研资助。
(五)资助对象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最高可减免两年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攻读国内院校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的在编教职工,学校给予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予以核减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离校手续,并给予以下政策待遇:
(一)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到校承担少量工作的,学院根据其实际承担工作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劳动报酬。
(二)在读期间,可以申报学校设定的开放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学校科研业绩申报条件(含署名等要求),可按规定申报科研业绩奖励。
(三)已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在读期间给予保留住房,如未能毕业或者毕业当年未返校工作的,须按学校相关政策将校内住房退还学校。
第四章 违约追究
第十条 因攻读学历学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资助对象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毕业回校报到工作前以及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等与学校解除关系的申请。确须要求调离、解除协议或辞职的,须经学校批准,并向学校退还助学金(A)、科研资助(R),并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向学校每年支付违约金(A+R)/10,具体公式为:总额(M)= A+R+(10-t)*(A+R)/10。
t为取得博士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数。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资助对象,学校将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办法公布之日后新考录的博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