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行政,促进医学部管理体系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是医学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医学部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主要研究、协调、落实、检查医学部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医学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医学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三)研究并组织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以及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医学学科队伍建设规划、人才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聘任与考核。
(五)研究制定医学教育资源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审议并决定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与议案。
(七)安排部署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八)其他需要由医学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若医学部主任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医学部部务会议。
第五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由医学部主任召集并主持。医学部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成员由医学部主任、副主任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决定,由医学部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七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医学部分管领导应到会。医学部部务会议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由医学部领导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由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 对于提出的议题,有关领导应事先组织相关人员,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会议召开前2天由职能科室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办公室。
第十条 审议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副主任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将明确的意见提请医学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密切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总结,并经会议通过后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必须进行表决的,须经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表决,超过实际到会人员的1/2为通过。经过会议讨论而未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应将有关议题退回议题提交科室或分管副主任。
第十二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凡经医学部部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医学部部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如需修改,应经医学部部务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每次医学部部务会议后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医学部领导、相关职能科室和医学学科各学院、附属医院,并由办公室抄送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的决议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医学部主任同意,可提请医学部部务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医学部办公室负责部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医学部主任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医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