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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策略白菜网(资产设备处)文件

设备 【20174

关于转发《百富策略白菜网关于印发效能

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本处全体干部、职工:

现将百富策略白菜网印发的莆院综【20166号文件《百富策略白菜网关于印发效能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本处全体干部、职工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资产设备处

201753

主题词:效能 建设 通知

百富策略白菜网资产设备处 201753日印发

莆 田 学 院 文件

莆院综〔20166

百富策略白菜网关于印发

效能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百富策略白菜网效能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富策略白菜网

201662

百富策略白菜网办公室 201662日印发


百富策略白菜网效能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及其他高校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建设是指各单位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推动工作落实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效能建设工作涉及范围及所述工作人员,指学校各机关教辅单位、二级学院及其从事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效能相关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监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效能办”),负责学校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高效作为、履职尽责、热情服务的要求,从本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事管人。

第八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各个服务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使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第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各单位要制作工作人员标牌,在办公场所摆放或悬挂。要编制工作流程图表,在办公场所和单位网页公示办公地点、单位职责、科室分工、责任人等。窗口单位还应提供与涉及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备索材料,以方便师生查询。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制作流程图,并明确协办单位的职责和办理时限。

第十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各单位最先接受服务对象询问或事务办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要及时解释、答复并按照有关规定当场办理相关事宜,严禁推诿扯皮。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告知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并做好帮助和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十三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单位所承办事项的办结时限。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和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办结。对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协调,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而需要给予否定的事项,要将否定的情况及理由报告上一级负责人,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做好政策宣讲、说服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

对学校安排部署(学校工作计划要点、会议议定事项等)、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若无正当理由,必须按要求及时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属经常性办事岗位的,经办人员外出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考勤制度。任何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随意脱岗、虚岗、串岗、私岗,不得玩游戏、炒股票、看影片、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效能督查

第十七条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侵害师生员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学校效能办予以立项,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效能办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在离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及广大师生员工中遴选效能监督员,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各单位也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效能监督机制,经常性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单位影响工作效能的问题。对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四章 效能投诉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学校效能办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效能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自办、转办、督办。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效能办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有关单位对学校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整改;需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师生员工的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第五章 效能问责

第二十五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由问责机关指派谈话人与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谈话时,效能工作机构人员应在场,并作好谈话记录。

(二)通报批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对被问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三)效能告诫。根据问责情形而实施的一种严厉的批评教育方式。

凡受到上述问责的工作人员,不适应在本岗位工作的给予调整。对有职务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停职检查、岗位交流、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调整后的岗位,不得高于原任职务的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其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其工作要求的。

2.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3.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

2.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3.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4.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5.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

1.在执行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落实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校领导指示中,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4.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四)服务态度差、工作作风粗暴的:

1.工作态度冷漠,故意拖延、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行为的。

2.工作作风粗暴,故意刁难、不文明言语和肢体语言等行为的。

3.其他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的不良行为。

(五)违反学校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1.迟到、早退、旷工,被明察暗访发现或影响工作的。

2.上班擅离职守,存在明显脱岗、虚岗、串岗、私岗等“四岗”现象的。

3.上班玩游戏、炒股票、看影片、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无故不参加会议,扰乱会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等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策,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制定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校领导的批示、指示,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一个月因学校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5人次以上的,或一学期受到效能问责累计达到12人次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学期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于问责: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四)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五)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效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给予效能问责的;或对效能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效能问责的,由学校效能办报校领导同意后直接给有关人员予以效能问责。对二级单位或处级干部效能问责,应经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效能办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二级单位或问责人的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或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效能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二级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专项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的情况,列入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二级单位被效能问责的,当年度工作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附件:1.效能督查立项表

2.效能投诉登记表

3.效能问责决定书

4.效能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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